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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摘要 )
閱讀次數:     發布時間:2020-10-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33号令《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違紀舞弊考生的處理辦法摘要如下: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 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 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的;

() 在考場禁止的範圍内,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 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 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的;

()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 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 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的;

() 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 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 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 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 通過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威脅、侮辱、诽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 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3年的處理:情節特别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組織團夥作弊的;

()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僞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日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曆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按江蘇省教育考試院最新規定,從201210月起,所有自學考試(社會自考和助學專業)的違紀記錄在教育部學曆查詢的唯一網站: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 www.chsi .com.cn)上都可以查詢,請遵守考試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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